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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14 11:26:00 【来源:原创

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经学校2016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五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内容,结合我校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我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生招聘双向选择会”(简称双选会),由学生自主选择,经企业录用或试用后,由学校安排或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我校学生实习一般为顶岗实习形式。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实训处、学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学生顶岗实习的各项相关工作。招生就业处为顶岗实习工作牵头部门。

第五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实习时间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顶岗实习一般为4-6个月。

第六条  学校以通过组织“毕业生招聘双向选择会”为主要方式保障毕业生实习和就业工作,“双选会”一般于每年11月底或12月初的周六召开,次年毕业的我校学生均可参加。学生在“双选会”上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试用、实习协议的毕业生,在理论学习结束后,由学校组织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用人单位即为学生顶岗实习单位。

第七条  实习单位应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医药、食品行业内企业或机构。在确定实习单位前,招生就业处应考察和了解企业资质与现状,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第一次来我校招聘的应先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单位资质审核一般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GMP/GSP认证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均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应在“双选会”召开前,将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岗位待遇等情况通过宣传栏、学校网站等多种形式告知学生,同时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选派专业教师或班主任到实习单位检查学生实习工作,可采取区域巡回检查、定时检查、定期沟通与跟岗管理等方式进行,并要形成书面报告。同一实习单位实习生人数10人以上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安排班主任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就业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也应签订本协议。

第十六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包括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参加顶岗实习,待年满16周岁后,由学校安排顶岗实习,也可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第十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相互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顶岗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我校外聘实习指导教师或专人应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班主任应做好本班学生联系方式统计工作,即时更新学生联系方式和实习工作地点。顶岗实习期间,班主任应主动与本班在外实习学生联系,了解学生实习、生活情况,并按规定格式做好书面记录,要求每月联系不少于1/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更换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同意解除协议并签署意见后,经学校同意批准方可离开企业,未满18岁的实习生必须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同意后,学校方可批准。实习生更换实习单位后,必须与新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就业协议》和《顶岗实习协议》后,才能在新单位上岗实习,否则,按该生私自(不假)离校管理。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专业要求和实习单位实际,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学业成绩,按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名学生的实习学分不能低于20学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未经学校和实习单位许可,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其实习成绩无效,并视学生违规情节,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顶岗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进行考评,并纳入学籍,考评成绩必须是由与该生最终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出具并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应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教务处归档材料包括:(1)实习总结、(2)学生实习报告、(3)学生实习考核结果;招生就业处归档材料包括:(1)实习安排计划及岗前教育、(2)实习协议、(3)实习检查记录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学生校外实习安排事故处理预案、实习学生私自离岗处理办法等,并要求实习单位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学生上岗前应组织学生学习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事件处理方法,收集学生联系方式。实习单位应当会同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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