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四川省初中毕业及升学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2016年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户籍在宜宾市范围内可以报名,户籍在市外的可根据就读需要在我市报名。具体报名条件是:
普通高中:应届初中毕业生;18周岁以下(1997年9月l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
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中等职业学校除省级重点专业实行报名、考试入学外,其余专业仍实行免报名、免考试注册入学,即一切具备初中毕业资格有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意愿者,都可以直接进入自愿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就读非省重专业(特殊专业由学校组织面试)。
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三年制普通中专校:须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一般应未婚;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婚否不限。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教育资格的高中在校生;
(2)初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考生;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报名办法等由市招办另行通知。
(三)报名考试费的收取及管理、使用。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6〕72号),2016年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的考生每生收费60元。文考40元/生,其中21.5元/生上交市招办用于统一组织相关工作的必要开支,18.5元/生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相关工作的开支;体育考试8元/生,其中1元/生上交市招办用于统一组织体育考试相关工作的开支,7元/生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组织体育考试的开支;实验操作考试12元/生,全部用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验操作的考试开支。经费由各报名点收交县(区)招办,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二、关于考试
(一)考试科目和分值。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总分为 760分(不含加分),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文化考试,满分为610 分。各科卷面满分分别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科学150 分(物理80分、化学70分),人文与社会100分(思想品德40分、历史60分)。
2.生物、地理学业水平考试,满分80分(生物、地理各40分)。因故未参加本届初二生物、地理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应参加2017届初二生物、地理学业水平考试(同堂分卷)。
3.科学实验操作考试,满分为20分(物理、化学各10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和具体要求按《宜宾市教育信息化指导中心关于做好 2016 年初中毕业生升学实验操作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理科实验操作考查及通用技术实践操作考查工作的通知》(宜教信办〔2016〕5号)执行。
4.体育考试,满分为50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和具体要求按《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宜宾市2016年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宜教体办发〔2016〕35号)执行。
艺体特长生的专业考试由各招生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由县(区)监察部门和教育部门纪委全程监督;市属学校招收艺体特长生的专业考试由招生学校具体组织,但应将考试方案先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监察局分别派出巡视组全程监督。艺体特长生的专业考试实行“三公开”,测试内容、评分标准向学生及家长公开,专业考试成绩当场公开。考试成绩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育体育局。音乐类根据考生自选分为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4个专业进行测试;体育类统一测试短跑(100米)、立定跳远、铅球3个项目;美术类测试素描。专业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试时间。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人文与社会完卷时间各为120分钟。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6月14日 |
上午 |
09:00~11:00 |
语文 |
6月14日 |
下午 |
15:00~17:00 |
科学 |
6月15日 |
上午 |
09:00~11:00 |
数学 |
6月15日 |
下午 |
15:00~17:00 |
人文与社会 |
6月16日 |
上午 |
09:00~11:00 |
英语 |
初中2017届的生物、地理学业水平考试完卷时间为90分钟。
6月16日 |
下午 |
15:00~16:30 |
生物、地理 |
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招生考试和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同题同卷合并进行,填报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的省级重点“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者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
(三)命题和制卷。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
(四)评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评卷采取网上评卷方式,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评卷中,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意见,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成绩逐级通知到考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考生成绩。
(五)查分。对成绩有疑问需要查分的考生,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股(科)登记,查分结果逐级通知考生本人。查分时间在通知成绩时一并通知。
三、关于计划
(一)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2016年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为26680名,分为定向计划(定向分配到校计划)和普通计划(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即择校计划)两部分。如省教育厅对择校生招收有新的意见,则按省教育厅新的意见执行。艺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包含在普通计划之中。部分学校可招收少量市外回流初中毕业生(不占此招生计划)。
市一中、市三中分别面向市内招生 1600人(含定向计划、普通计划)。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南溪一中、宜宾县二中分别跨县(区)指令性计划招生150人。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宜宾市四中、宜宾县一中、江安中学、长宁中学、高县中学、珙县第一高级中学、兴文县二中每校跨县(区)指令性计划招生50人。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宜宾市六中、筠连中学、屏山中学、南溪二中、长宁县双河中学每校跨县(区)指令性计划招生40人。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申报,经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以上计划含宜宾市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招生计划。
2.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5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208号)精神,2016年,我市提高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比例,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低于65%,其余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低于55%(其他普通高中无定向计划)。定向计划要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每所初中学校,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先分配到县(区),县(区)再将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及本县(区)省一级、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分配情况于5月7日前报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定向计划管理,积极动员成绩优秀的考生填报定向计划,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鼓励普通高中学校在不突破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面向市外招收回读优秀学生。面向市外招收回读优秀学生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或考核,拟录取名单于7月31日前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执行。
(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1.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招生计划为2210名,具体见附件5。
2.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总计划为28400名,具体见附件6。
3.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面向市外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
四、关于志愿填报
(一)志愿填报方式、时间。考生登录宜宾招生考试网(网址www.ybzsb.cn),在网上填报志愿。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宜宾市内任何一所在该县有招生计划的高中阶段学校。填报时间为4月20、21、22日。
(二)志愿填报。
1.普通高中志愿。
(1)志愿设置: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设置四个学校志愿,每一个学校志愿可填报一所学校。每个学校根据招生情况不同设有拔尖创新班、艺体特长类、定向分配到校计划、普通指令计划、普通指导计划、艺体指导计划等选项。
(2)志愿填报原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依据自己意愿填报志愿,考生在每一个学校志愿中只能选择一所在该县有招生计划的学校填报,共设置了四个学校志愿,可填报四所学校,每所学校招生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可选报,填报了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的考生不能兼报普通高中志愿。
填报市一中、市三中的学生在“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中选报;其他学校可直接选报。填报了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选项和填报了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选项的考生,被录取后按分数排序随机安排在市一中或市三中就读。只选择填报市一中指令性计划选项的考生只能参加市一中的录取;只选择填报市三中指令性计划选项的考生只能参加市三中的录取。
学生选报学校志愿时,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只能填在第一志愿,其他普通高中也可填在第一志愿,每个学生可选一至四个学校志愿,但前面录取批次的学校志愿不能放在后面录取批次的学校志愿后,每个学校志愿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选项或多个选项。其中,填报体育艺术类计划只能在第一志愿填报的学校中选择。填报体育艺术类计划的考生,体育类与艺术类不能兼报,但可以兼报其它非体育艺术类计划;填报体育艺体类志愿的考生需参加报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未报体育艺体类志愿的考生不能参加专业测试,不能参加体育艺术类录取。没有特别说明不能兼报的选项,考生可以选择兼报,请考生在志愿填报时认真阅读本文中的录取事项(特别是录取批次有关内容)。
各普通高中学校名单及代码见附件14。
(3)志愿征集。普通高中录取实行志愿征集,在录取过程中,按批次分阶段进行录取。当某批次学校的录取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进行征集志愿。其中,市一中、市三中面向全市进行志愿征集,其余学校只能在学校所属本县(区)范围内进行志愿征集。
2.中等职业学校志愿。有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意愿者填报《宜宾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表》,可填报1所中等职业学校的1—2个省重专业或2所学校的各1个省重专业;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非省重专业的意愿者填写《2016年宜宾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登记表》(见附件7)交愿就读学校即可注册入学。2016年,宜宾市人民政府继续在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实施本地“9+3”(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再接受三年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教育计划,凡我市少数民族和13个民族乡镇户籍的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均可享受。有意愿者填写《宜宾市本地“9+3”免费教育计划志愿申请表》(见附件8),交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或直接交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即可。
3.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三年制中专志愿在普通高中录取后填报,具体时间由市招办另行通知。
(三)保护和尊重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考生毕业学校必须准确、全面宣传招生政策,必须召开考生及家长填报志愿动员大会,做好考生填报志愿指导工作和网上填报志愿培训工作。充分尊重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考生填报升学志愿,不得误导考生和家长,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任何学校和个人违反本招生文件精神向考生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所作的一切承诺均属违纪违规行为,其承诺无效。
(四)志愿留存。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志愿后,初中学校按《宜宾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表一》、《宜宾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表二》(不含指导计划)打印,让学生及家长签字、学校盖章后交县(区)招办留存。
五、关于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专业和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依据市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市招办投档,未由市教育体育局确认录取结果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不能取得学籍。
(一)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1.录取原则。本着“考生为本,因材施招,促进公平”的理念,按“遵循志愿、位次优先”原则,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志愿录取完后仍未录取满由各招生学校自行补录;普通高中分批次录取,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实行计划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示,阳光操作,社会监督,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录取组织与管理。市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升学成绩与各类招生计划,分别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录取分数线、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其他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包括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学校)和其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工作在市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招办组织录取。
3.录取方式。根据考生志愿,按批次分阶段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一志愿未录取的考生,若升学总分达到第二志愿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参加第二志愿学校的录取,并以此类推。普通高中录取时,先录取定向计划,再录取普通计划,兼报了定向计划和普通计划的考生,如果定向计划未被录取,可以同等参加普通计划的录取。有跨县(区)招生计划学校的录取,县(区)外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县(区)内招生计划最低录取分数线,但县(区)外录取计划不能超过下达的跨县(区)招生计划。录取共分五个批次,各批次的录取安排如下:
(1)提前批次: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专业、体育艺术类计划录取。
第一阶段: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的录取。
第二阶段:体育、艺术类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体育、艺术类指导性计划录取。
(2)第一批次: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定向计划兼报录取。
第二阶段:指令性计划兼报、市一中指令性计划、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市一中指导性计划、市三中指导性计划的录取。
(3)第二批次:其他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定向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指导性计划录取。
(4)第三批次: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包括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学校、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录取。
第一阶段:定向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指导性计划录取。
(5)第四批次:其他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指导性计划录取。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按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的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自行录取,6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册和缴费依据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此时限之后不再录取。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市内民办普通高中已正式录取了的考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4.投档与录取。根据录取原则,严控计划,统一调配,按志愿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依批次分阶段录取。在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数学、英语、科学、语文、人文与社会、加分。各学校录取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的定向计划录取不满时,可以在该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进行录取,如在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还不能完成定向计划的,则将该缺额计划转入普通计划中进行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5.录取中及录取后相关事宜的处理。
(1)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的录取按不超过市一中、市三中两校定向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再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后正式录取。只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的考生,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录取。单独填报市一中或市三中的指令性计划志愿的考生,只能参加所填报志愿学校的录取,其录取与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未被定向计划录取的考生一并进行,按不超过市一中和市三中指令性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和录取。首先分别对被市一中、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含已被市一中、市三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录取的考生),再将被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以两校“总人数相同、分数段对应填空”的原则,由计算机将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名单逐一对应市一中、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的考生某空缺分数段进行分配,并由市一中、市三中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2)艺体生升学总分(含体考、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所报考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60%及以上,专业测试成绩不应低于60分(专业考试应公开透明,学校要对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公示)。考生以升学总分与艺体专业成绩之和为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进行录取。专业素质特别突出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艺术大赛等活动获得的等级奖相应材料,经市教育体育局综合认定,可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予以录取。
(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学习,且中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不得招收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考生。
(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录取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超过延期期限仍未到校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中学校应于9月10 日之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市教育体育局,予以注销学籍。
(6)普通高中录取后,在市教育体育局网站(网址:www.ybedu.gov.cn)和宜宾招生考试网(网址:www.ybzsb.cn)上向社会公布,统一办理学籍。初中、高中学籍及高中学籍、考籍实行一体化管理,严格依据注册学籍进行质量评价和奖惩。
(7)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市教育体育局和高中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9)凡不按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又未办理退学手续、未注销学籍的,取消来年中考报名资格。
(二)市外初中毕业生回宜就读的录取。对市外初中毕业生回宜就读普通高中,另外投放专门计划进行招收(包含市外来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收计划),因回宜就读学生人数不确定,就读学校意愿有差异等因素,采取在普通高中学校登记报名。各普通高中学校将报名情况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高中学校提出招收计划,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下达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要制定招生录取方案,程序阳光公正,计划相对控制,择优录取,整个过程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录取名单于7月31日前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三)三年制普通中专、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录取。三年制普通中专招生实行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形式,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统一规定进行。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招办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招生规模数,按1︰1.5的比例拟报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
已经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五年制专科、三年制中专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四)录取照顾政策。
1.身份类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宜委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全市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可加100分,报考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指令性计划可加120分,报考其他高中学校指令性计划可加1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填写《2016年宜宾市普通高中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附件12),由县(区)民宗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加100分录取,报考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加120分录取,报考其他高中可加150分录取。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享受加分的考生必须填写《2016年宜宾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附件9),经县(区)民政局、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3)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文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地方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填写《宜宾市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中考考生确认表》(附件10),由县(区)综治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4)军人子女。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3〕376号)、宜宾军分区政治部、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3〕94号),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10%的分数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5%的分数录取。
平时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3%的分数录取。
军人子女考生填写《2016年宜宾市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附件11),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少数民族考生,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军人子女如属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最高加分项录取,不重复加分。
2.素质教育类不再加分。取消素质教育类加分,市、县(区)三好优干、艺体特长生、科技类竞赛等不再加分。
六、关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招生
宜宾市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学校招生,按《宜宾市2016年拔尖创新培养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参加市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考试的考生,在报考市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时,只能报考一所学校,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报考学校应与所填报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第一志愿学校一致,即只能报考普通高中第一志愿学校。
七、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高中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初中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要把以考生为本和提升全市整体质量作为做好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减少内耗,留住优生,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中考的满意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一)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校长承诺制。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公开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维护良好招生秩序。规范宣传行为,除市教育体育局统一进行的宣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组织面向学生及家长的招生宣传。不得采取向考生承诺、许愿等不正当方式组织生源;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采用春招班、直升班、预发录取通知书、签订协议等方式组织未参加中考、未经市招办录取的考生入学。
(二)各县(区)和高中学校应严格遵守达成的规范宣传和招生的协议,规范招生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四)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对招生工作的考核及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招生学校不遵守招生规定,违规招生,扰乱招生秩序等,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其年度考评中实行降等处理。学生志愿一经确定,其它学校不能再以任何方式进行动员,如有此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则削减或取消其次年市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招生计划,并取消校长评先选优资格,年度考核降等处理。
(二)初中学校必须维护招生秩序,严守招生规定。对治理买卖生源,制止跨市(州)非法招生效果特别明显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招生秩序,有买卖生源行为,为谋取利益向市外输送生源的学校,在义务教育学校星级等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校长责任。
(三)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对规范招生秩序,特别是治理跨市(州)非法招生和打击买卖生源行为效果特别明显的,给予表扬奖励,并分别在其年度考评中酌情加2分、1分、0.5分。对招生秩序规范不力的,一经查实,对其年度目标考评作降等处理。
(四)对考生、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违规招生学校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共宜宾市委宣传部、宜宾市监察局、宜宾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宜宾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十条规定〉的通知》(宜教发〔2014〕20号)、《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的通知》(宜教发〔2015〕79号)规定执行。
(五)严禁跨越四条红线。即严禁招收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学生;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低于本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严禁采用春招班、直升班或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组织未参加中考、未经市招办录取的考生入学。凡跨越以上四条红线的,务必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九、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招生学校进行。
市政府成立中考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就考点设置,试卷安全保密,考生交通安全、住宿安全、餐饮卫生,考场通水、通电、通气,邮电通讯,社会治安等,进行专题研究,全面安排部署,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检查督促,杜绝失密泄密事件和安全事故,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加强考风考纪教育,选聘和培训好监考教师,严格考试管理,杜绝违纪舞弊事件,确保考试公平。
(四)市、县(区)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市、县(区)纠风办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受理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举报。市党风政风室举报电话8222596,市教育体育局举报电话8222377,市招办举报电话2381447。
(五)强化目标考核。市教育体育局将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评估内容;市政府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十、本文件解释权属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